沪上首例开瓶费案调解 餐馆返还30元

2007-8-16 14:09:56 青年报 陈轶珺 杨克元 评论(0人参与)

    自带两瓶酒到一家餐馆吃饭后,王先生被该餐馆强收35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该餐馆告到法院。近日,这起沪上首例“开瓶费”案件最终在闵行法院的调解下,以餐馆返还消费者30元钱而告终。

  今年元旦之夜,张先生携亲朋好友来到闵行区某餐饮公司所属的餐馆就餐,当时他自带了两瓶“红标”上海老酒(每瓶17.50元)和两小盒果汁。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没有提供开酒瓶服务,也未提醒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可在结账时,张先生发现账单上列出“开瓶费”35元。双方由此发生不快,最终在张先生的要求下,饭店开具了含“开瓶费”在内的375元定额发票。

  张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这家餐馆告进法院,要求返还收取的“开瓶费”35元,并支付查档费40元、交通费5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书面赔礼道歉。

  但餐饮公司称,收取的35元“开瓶费”包括了酒具、斟酒服务、清洁用水和空调等成本费,实际上这些成本算下来有89元,但餐馆只收取了其中的40%,已经给了张先生优惠。对于收费依据,餐饮公司表示是基于行业习惯,一般都是按照酒水出售价格的30%计算。

  由于“开瓶费”案件在本市尚属首例,而对“开瓶费”的收取依据又无明确的适用法律条文,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十分慎重。最终在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餐饮公司返还张先生“开瓶费”30元,张先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40元。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张勇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