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啤酒状告“新一代”获赔50万

2007-8-24 8:44:52 华夏酒报 胡瑜 评论(0人参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福建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侵犯了“百威”啤酒的商标权,要求金匙啤酒公司及四家销售商停止侵权,金匙公司赔偿“百威”商标持有人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INCORPORATED)人民币50万元。
  安海斯-布希公司是著名啤酒品牌“百威”的酿造商,1998年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百威”文字商标。从2006年4月起,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上海、江苏等地市场上发现,一些经销商在销售莆田金匙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新一代”啤酒使用与百威啤酒“绶带麦穗图形”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并刻意扩大其产品和包装上的“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各地工商部门对包括上海杜醇贸易公司、上海勇国贸易公司、上海睢闵工贸公司、上海多富工贸公司在内的多家销售商进行了查处。
  安海斯-布希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将金匙公司与上海杜醇贸易公司等四家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金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并要求销售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匙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包装包括新、旧两个版本。其中,旧版“新一代”啤酒瓶贴及外包装上的图案标识与百威啤酒的“绶带麦穗图形”商标近似,易使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生产,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新版“新一代”啤酒瓶贴及外包装上标识虽然与百威啤酒有较大区别,但仍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字体突出使用“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样会使消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百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被告金匙公司侵权所获利益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的损失均难以确定。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权人获利或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考虑到金匙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地域范围广、后果严重等情节,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鉴于金匙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法院还依法对金匙公司实施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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