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大曲“穿马甲”装茅台

2007-8-6 10:30:00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日前,沈阳市一名专门以“倒瓶”方式生产假冒名牌白酒的造假者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今年1月20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有一驾驶微型面包车的男子往南二市场送假白酒,警方随即赶到皇姑区塔湾街77号将正在往外卸假白酒的闻某抓获,现场扣押假白酒“剑南春”42箱,“茅台”8箱。警方还在闻某家中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茅台”、“剑南春”白酒50箱及大量假冒的商标、防伪标识、外包装箱等物品。经查,犯罪嫌疑人闻某在位于皇姑区塔湾街一宿舍内,用“倒瓶”的方式生产假“茅台”、“剑南春”、“五粮液”白酒,并且到南二市场销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自2006年1月起,在无任何授权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将“绵竹大曲”白酒以倒瓶的方式装入“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的白酒瓶中后,粘贴上从他人手中购得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的商标、标识、防伪标识,伪装成成品,假冒名牌白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酒,并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二市场等地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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