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不得退回

2007-9-10 9:15:01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省昨日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为规范指引》,该省工商部门将监督全省食品销售者,逐步推行过期食品就地销毁、所有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等12项行为规范。
     对即将过期和已过期食品,商家以往一般是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而一些不良生产企业将退回来的食品重新加工利用,有的商家甚至直接将过期食品通过改写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等改头换面,重新出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指引》明确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指引》还规定:“浙江省内所有食品经营户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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