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香槟”要及时“勒马”

2007-11-12 8:35:35 《华夏酒报》 李洁 评论(0人参与)

  为了加强香槟酒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年前法国香槟协会就在中国派驻了代表,并且在北京成立办事机构。然而,眼下走进一些超市和商家仍然能够看到很多打着“香槟”字样的起泡酒“沉浮于市”,严重侵犯了法国香槟酒的知识产权。
  早在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通知》说,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n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权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的义务。为此,《通知》规定:“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
  目前,一些企业仍然在酒类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其实这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侵权的企业来讲,利用“香槟”商标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谋取一定的利益,但是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华夏酒报》记者在法国香槟协会(中国)的办公室里,看到了工作人员从市场买回的很多侵权“香槟”,据透露,从今年开始,法国香槟协会将着力开始走访一些比较集中的侵权地区和企业,宣传香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止企业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合作的企业,将诉诸法律解决。
  随着消费习惯的理性化,很多消费者已经逐步了解葡萄酒的文化。对于除法国香槟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生产的起泡酒,如果生产企业还继续借用“香槟”,不但构成侵权,而且也给自己的产品带来了负面效应,即使品质很好的起泡酒,也会让消费者有不安全甚至劣质的感觉。对于一些还没有及时停用“香槟”商标的企业,及早地走出“打擦边球”的误区,塑造适合自己企业的品牌才是长远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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