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锅得缸”中国驰名品牌标志状告超市索赔

2007-12-16 9:36:28 北方网 未知 评论(0人参与)

  法院:标志是否合法 应由行政部门认定

  家住唐山市的老许,以“锅得缸酒”上的标志存在问题为由,将销售该酒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24日,原告老许在被告所属的海光寺超市,花13元钱购买了38度“锅得缸酒”一瓶。老许将此酒饮用完毕后,认为该酒的外包装标的“中国驰名品牌”是伪造的标志,超市出售该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剥夺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他构成欺诈。于是,他将超市的上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老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中国驰名品牌”评选是将国家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嫁接在一起的骗局,是伪造的标志。该代理人表示,超市对老许构成欺诈。

  而被告却表示,被告作为零售商并未以任何形式对该酒做过广告宣传。在销售过程中,也并不存在任何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被告销售的“锅得缸酒”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质量合格。被告在销售时审查了该酒的质量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故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原告称,“锅得缸酒”带有“中国驰名品牌”标志违反法律,被告销售该酒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标志的产生和使用是否违法、销售带有该标志的产品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应由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的构成应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要件。原告从被告处所购的商品属于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品质和质量并不存在瑕疵。被告已举证证明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时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故对被告抗辩主张予以采信。

  原告虽主张受被告欺诈而购买商品,但并未能举出被告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原告的证据。另“中国驰名品牌”标志是否为伪造的认定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界定。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界定前,销售该产品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尚不能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张勇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