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的GB 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规定了有“年份酒”、“品种酒”和“产地酒”称谓的产品,其体积百分数分别为80%、75%和80%。然而,有标准而没有方法的标准还不是完美的标准,市场的炒作、利益的驱动和商业道德的缺失会使上述名不副实的“三假酒”长期存在。明知是“假”却束手无策,好不容易制定的标准无法执行,标准与监督脱节势必发生,处于尴尬状态是明摆着的了。 很多人在讨论分析判断上述三种酒的方法,通常是采用类似于指纹标记、化学分析等等高深莫测的方法,而最终由于遥不可及而望酒兴叹。笔者试图用“回馈法”令人心服口服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毫无疑问,这个创新方法的使用,对葡萄酒行业的现在和将来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这个“回馈法”简便易行到了一定程度,就是回溯某一葡萄酒自始至终的历史记录,反馈相关信息,据此判断有“三酒”称谓的真伪。具体实施是检查葡萄酒生产四个阶段的记录,任何一个有“葡萄酒厂”、“葡萄酿酒公司”、“葡萄酒股份公司”称谓的单位,都应该有这些习以为常的记录,所以,真实的记录带来名副其实的称谓,不符记录的称谓可判定为“假酒”,其身份立马被甄别出来。
具体描述如下:
1. 葡萄采收阶段:检查葡萄收购记录和采购葡萄的付款记录。检查点:基地部和财务部; 2. 酿造阶段:发酵记录和化验记录。检查点:生产部和质量部; 3. 包装阶段:包装物(商标)印刷记录、灌装记录和入库记录。检查点:供应部、生产部和财务部; 4. 销售阶段:有“三酒”称谓的产品的销售台账和对应的财务收款记录。检查点:销售部和财务部。
检查关键词:年份、品种、产区。例如,葡萄收购检斤过秤单据和财务付款记录对“三词”的记载。 检查关键部门:财务部。 本方法中,1和4的记录为关键点,如与标签称谓不相符则一票否决,被判定为作伪;2为重要点,如1因为种种原因缺失,可作为1的补充记录;3和4是辅助点,可以是1和2实际名义的表达,也可以是作伪的起始点,所以,即使都有也不可以作为充分的依据。 举一反三,其他四种称谓的葡萄酒也可以采用这个方法进行甄别: * 木桶储存期:检查生产记录和现存木桶数量; * 树龄:检查葡萄树主干直径、种植记录和农资采购记录; * 酒庄:检查酒庄的入门条件,详见笔者为“中国酒庄联盟”起草的文件; * 冰酒:检查生产记录、葡萄种植记录或葡萄采购记录和当年12月份的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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