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政府刚刚通过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河北的环保执法人员将首次具有现场暂扣、封存权。
多年来,各地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由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不足,直接影响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针对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的难题,《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进行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据介绍,河北在赋予环保执法必要的执法手段时,也要求环保执法人员作出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工作人员要在清单上注明情况。这些被封存或暂扣的设施、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
河北同时规定,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在此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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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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