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之后,酒类税收进行了数次调整。 2001年5月1日我国实行新税制,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前提下,再对每斤酒按0.5元从量征收消费税;外购原料酒进项消费税抵扣取消。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0.5元/500mL。 国家屡屡调整酒类税收的目的是将税收作为国家产业调控的“杠杆”,以调节产业经济走向。但是,调整酒类税收的政策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据业内人士介绍,市场上售价8元/500mL的低档瓶装白酒,酒水成本为3.5元左右,20%的消费税、0.5元/500mL的定额税、17%增值税,合计为3.4元,玻瓶(回收)、标签、瓶盖、纸箱等包装成本费用占0.7元,成本已达7.6元。 如果加上支付人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广告促销费用、物流费用等,企业出厂价便已经处于了亏损状态。但目前市场售价在5至6元/500mL的产品比比皆是。 白酒行业出现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税基不一致,致使一些小企业能够合理避税,甚至偷税漏税。 目前,国家实行包税、按比例缴税两种方式。包税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让企业每年缴纳一定的税金,而不管企业生产多少产品。按比例缴税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量价比进行缴税,生产、销售的产品量多,缴纳的税也多,两种征税方式在白酒行业并存。包税,目前主要应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定额税主要用于大中企业。在此两种方式中,包税更容易使企业合理避税,少缴税。 白酒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高税产品,它关系到国家税收、地方财政、人民生活、市场秩序的大问题。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方法不一,生产管理不严、流通管理无法可依,致使行业出现了小酒厂泛滥、偷税漏税严重、发展秩序混乱、产业失衡的局面。 据一家权威税务杂志报道,湖南省白酒消费45万千升,如果按照市场售价5元/500mL计算,应缴税21.5亿元,实际缴纳5亿元,绝大部分酒税流失。缴纳的5亿元税金中,4亿元来自大中型以上酒厂,这些企业的总产量约8万千升,占总量不足1/6。 由于我国酒行业进入门槛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这些企业多使用包税。 包税后,企业缴纳的税金相对按比例纳税企业低得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其可以依靠价格优势吸引大量的农村消费者、低收入人群,有些企业为增加利润,索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