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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下的酒管冀望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作者:赵禹  编辑:王玉秋  时间:2008-3-5 8:32:30   订阅邮箱快讯

   就在《华夏酒报》记者在对酒类管理进行相关采访时,从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传出消息,国家大部委制改革方案将在3月11日正式亮相,3月15日将表决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大部制改革一直被广泛关注,隶属于商务部门的各级酒类管理机构也对此充满了期待。
  此前,坊间一直对大部制改革方案充满了种种设想,其中有专家提出的大部制改革构想是,新设立产业部,将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的商业司局、现发改委能源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产业发展职能、发改委的重点建设司并入。同时,以商务部为基础,并入国家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标准与质量监管职能、建设部的建筑质量监管职能以及发改委的经济运行与价格管理职能。
  不管坊间传闻和专家构想是否能够得以实现,但是“通过将那些业务范围相近,职能雷同的部门进行集中,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强化政府权力的公共性”则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目的。为此,一些地方酒类管理部门普遍认为,不管这次政府机构如何改,将来酒类监管职能交叉、责权不清的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
  “酒类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除了酒类监管独立立法滞后外,其中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头管理造成的。”已经从事7年酒类管理工作的某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认为,十几个监管部门管不好一瓶酒已经不是个特殊现象了。监管部门太多,责任边界不清:工商部门只管生产经营资格;农业部门只管原始农产品的生产安全;商务部门只管流通环节;质监部门只负责酒类生产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卫生部门只负责卫生……而现实中的酒类行业存在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几种情况同时出现并纠缠在一起的,各执法部门同步执法大多不可能,主动沟通也不是其法定义务。执法资源的分散,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是“谁都管,又谁都不管”。
  针对当前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设立有酒类管理机构的很多省市有关人士结合多年的管理经验一致指出,建立统一的酒类监管执法体系已迫在眉睫,而且时机也成熟。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流通已经先后实施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酒类商品经营备案登记制度(个别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酒类的批发、零售经营实施了许可证制度),但是,目前酒类管理施行的是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国税、地税、食品药监、安全生产、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管理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在表面上看是多部门齐抓共管,实际效果上看,却远未达到预期。
  酒类生产和流通领域因为管理体制不统一,而出现的生产领域小酒厂、家庭式小作坊遍地开花,酒类行业生产经营准入门槛较低、产业结构失衡、供求矛盾加剧,出现恶性竞争,甚至涉嫌商业贿赂,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假冒侵权现象普遍,税收流失严重;流通领域批发网点过多、过滥,许多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也涉足于此,酒类商品批发渠道不清、来源不明以及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大量充斥市场等问题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制度不一致,甚至在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冲突。因此,应在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对酒类商品生产、流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国家酒类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成立单独的酒类监管部门,明确酒类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酒类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辽宁省某重点白酒企业负责人对上述酒类管理部门的说法非常赞同,他认为,现在的多头管理让企业负担很重,除了生产经营和管理外,每年要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抽查、开会、年检、报税等事情上浪费很大精力,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干扰。他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重新配置执法资源,把酒类监管从原材辅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全部统一纳入监管体系之中,真正实现“溯源制”的全程监管。
   针对酒类监管职能整合,有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解决建议:一是监管权相对集中,减少监管环节。组建独立的酒类监管部门,增强监管力量。建议除酿酒原料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外,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全部由独立的酒类监管部门承担,原来拥有酒类监管权部门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一次性全部或部分划转,不足人员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调剂,不足的设施、设备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解决。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有酒类管理机构,而且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完全可以将分段管理酒类的其它部门的管理权全部移交,实现统一管理。二是酒类检测检验资源随着监管权转移。酒类检测检验所需的人才、设施、设备与现在存在的其它食品检测基本相同,共性较多。
  因此,将现在的食品检验机构整合成酒类食品综合检验机构,无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都是最正确的选择。同时,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可引导社会力量创建酒类食品检测检验机构,对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家应承认其检测检验结果。
  “大部制改革大幕已经拉开,我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尽快结束酒类行业多头管理的局面,使酒类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一位老酒管言辞恳切地表达了他的冀望。
来源:《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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