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旨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并发布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通知》规定,申报表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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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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