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酒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2008-4-23 9:42:05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4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征求各方意见。酒业期盼已久的酒类管理也被写入其中,《草案》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生猪屠宰、酒类、食盐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草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案》共分十章九十八条。


  《草案》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值改为按涉案值来计算,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货值的20倍。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对企业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等。专家表示,正是因为对于违法的惩处力度不大,导致我国部分企业为徇私利,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另外,惩罚性赔偿被视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草案》规定,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草案》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草案》中对国家质监总局此前提出的部分食品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范围,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均实行监管码制度。


  值得酒业更为关注的是,《草案》在第十章附则中的第九十七条指出,生猪屠宰、酒类、食盐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据此,有专家分析认为,长期以来缺失的全国性酒类管理法规有望出台,而正在执行的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完善后将被国务院升格为法规,酒类管理将真正进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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