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2008-4-28 9:14:53 《华夏酒报》 周玮 评论(0人参与)

      记者从4月24日举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文化部门在支持和保障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同时将加强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核实批准后,将被取消资格,该项目传承人重新认定。


     据介绍,文化部起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发布,办法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规定。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表示,为支持已经认定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将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关档案等。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周和平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应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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