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包装遭侵权索赔300万元

2008-5-20 16:33:09 深圳特区报 吴涛 评论(0人参与)

  湖北知名白酒品牌“白云边”因使用侵权的白酒包装,被深圳一设计公司告上法庭,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两家印刷包装的企业及在深圳销售“白云边”白酒的两家酒楼,总共索赔300余万元。日前,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两家印刷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0万元。

  原告深圳市新视觉策划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应无锡友虹印刷有限公司要求,为其竞争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白云边九年陈酿白酒包装盒的印刷承揽权,设计包装外盒图案。但白云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长期使用原告的作品作为白云边九年陈酿装白酒外包装。原告曾多次要求白云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白云边公司不予理睬,一直继续侵权行为。被告无锡友虹印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设计作品交给白云边公司使用,被告松滋市奋发印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印刷该包装并交付给白云边公司使用,深圳的两家酒楼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使用侵权包装的白酒。据此,原告深圳市新视觉策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白云边公司、友虹印刷公司共同赔偿150万元;被告白云边公司、奋发印务公司共同赔偿150万元。两家酒楼各赔偿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白云边九年陈酿白酒外包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白云边公司使用上述包装设计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其主观上不知道其使用该包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白云边公司在销售完库存后,不得再使用该包装。被告友虹印刷公司与原告具有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其行为已违反合同,应按约定的赔偿金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维权费用8000元。被告奋发公司明知涉案包装是原告设计,仍接受友虹公司委托,印刷侵权包装,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过错,也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至于两家酒楼,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损失。

  针对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告深圳市新视觉策划设计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将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总经理冯家敏告诉记者,判决既然确认白云边公司侵权,相应地应该判其赔偿损失。而判决不仅未支持原告的主张,反而允许其继续销售库存商品,令人难以理解。冯家敏表示,该公司为打这场官司,曾先后赴湖北、无锡、北京等地调查取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审判决令人感觉“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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