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志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

2008-5-23 8:45:38 《华夏酒报》 冯欣 评论(0人参与)


   近日,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免标保质期,同时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新《规定》要求,食品标志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明确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此外,新《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志标注要求。禁止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禁止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禁止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禁止无法证实其依据的附加产品说明;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禁止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禁止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志上标注中文标签;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据了解,对于不符合新规定标志的食品企业,新《规定》也列出了处罚条例。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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