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或者很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2008-5-5 9:04:04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没有或者很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近3年来利润额很低的企业,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意见》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级法院在案件合议后或裁判文书签发前,制作审核申请书,将合议意见、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文稿全部案卷移送省法院审核。省法院在审核时,首先会确认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对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不予认定。此外,须核准认定的商标是否具备驰名的条件,除了原则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对司法认定标准加以细化,没有或者很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近3年来利润额很低的企业,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如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系省内企业时,一般还应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法院系统要严格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备案制度。中级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一审后,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0天内,向省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原件和电子版,由省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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