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受贿案”开审的“标本”意义

2008-6-29 18:33:26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6月2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家乐福员工受贿案。庭审中,受审的家乐福原肉课谈判员刘勇在陈述中说:“供货商都希望自己的货能卖得多卖得快,所以他们给我钱。”刘勇在2007年1月至7月间收受亚太公司好处费8.9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收受华都肉鸡公司好处费2.5万余元。“这是行业潜规则!”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店精肉课原课长刘连杰在法庭上接受法官讯问时表示。北京家乐福8名受贿人员中,6名被告陈述出的收贿方式和原由,让超市等商业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再度摆在公众面前。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仅仅是超市内部人员收受供应商贿赂的冰山一角。


  其实,作为商超主营商品的酒类,与供应商之间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在采访过程中经常能听到供应商讲述他们在与商超合作过程中的无奈。


  改革开放在带来市场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使得酒类行业呈现出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局面,而传统商业业态的变化,更让零售终端领域话语权愈加增强,酒类厂商与商超、酒店等销售主渠道的合作出现了严重的地位不对等现象。也正是这种终端位置,成了终端某些人索贿的筹码。厂商为了能够进入这些优势渠道实现产品销售,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来满足这些场所“权利”人物的“非常要求”,供货商“被逼”行贿也就产生了。时间一久,范围一广,大家见怪不怪,也就成了所谓的“潜规则”了。


  这种所谓的“潜规则”早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早在2006年10月12日就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然而,实施近两年来,“超市目前是一种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北京供货商联盟理事、北京世行商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姚文华解释,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商务局和工商局对于零供矛盾没有明确的执行方案,五部委的《零供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成了一纸空文。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条款规定。虽然这些对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进行惩治,但是,仍然有人置若罔闻地去触碰这个底线,主要是因为商业贿赂巨大的利益诱惑。


  同时,我国法律虽然有些条款规定得很严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体系,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存有漏洞,加上一些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给了不少商家不断用更隐蔽的方式进行贿赂以可乘之机。


  除了法律体系不完善外,一些商家商业伦理道德的缺失,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健康因素,甚至可以说是“毒瘤”。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可能要从立法、执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宣传教育各个方面全面推进。


  家乐福商业贿赂案的开审,为当前不健康的商业环境打了一针“镇静剂”,但愿国家有关部门能以此加大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整治力度,各级执法监督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创建一个和谐而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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