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罢免董事长”具有标本意义

2008-6-3 13:20:16 荆楚网 吴江 评论(0人参与)

     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董事长60多个月不给职工缴社保基金、90多个月不给职工缴医疗基金,拖欠工资6个月。生病员工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2年之内就出现了5起。日前该公司150名职工集体罢免董事长,罢免得到是市总工会确认有效。(《东方今报》5月30日)


  依据现行的公司法,董事长并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并需对全体股东负责。按说,既然董事长的职责在于维护股东的权益,既然企业职工的不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那么,“职工集体罢免董事长”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甚至多少有些“张三犯错、李四挨打”的味道。


  不过,正所谓“国际有惯例,中国有特色”。尽管按照相关的公司法,董事长并不参与公司运作的具体事务,也无需对企业职工的权益负责,真正对公司运作与职工权益负责的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CEO,但是,现实中,国内的企业管理层职能划分,却并未如此中规中矩,一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参与企业运作与经费管理的也实在是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事实上,公司的相关决策由谁做出,职工当然不可能毫不知情,如此看来,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职工因为基本权益未能得到保障而集体罢免董事长,与其说是职工们不懂法律,打错了板子,倒不如说暴露出国内企业管理层的职能混乱。


  某种程度上,发生在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职工集体罢免董事长”一事,倒是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职工权利意识的归位与觉醒。长期以来,企业的运作往往由总经理、董事长之类的管理层一口说了算,不仅是有关企业经营的大政方针如此,就连职工的薪资待遇,也需领导点头签字才能发放。这或许是出于财务管理的需要,但如此一来,也为企业管理层擅自停发扣发职工薪资,不缴纳员工社保与福利,留下了口子。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一些企业一出现经营不善,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克扣职工工资,便是打少缴职工社保的主意。而对于企业职工而言,既然是高层领导的决策,慑于领导的维权,也往往就算心有不甘,也只是自认倒霉,一直忍耐,不要说正面反对,就连背后嘀咕往往也要小心翼翼。然而,按照企业经营破产法,就算是企业申请破产,也需首先清算员工薪资,而支付职工薪资,依法缴纳社保,更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中对于企业基本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在这一事情上,员工本是有理的一方,当然应该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才是。


  令人欣慰的是,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职工最终走出了这关键的一步,尽管这一步来得有些晚,是在企业拖欠60多个月社保基金、90多个月医疗基金,6个月的工资之后,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这一步却必定将具有标本意义。事实上,管理层侵犯职工权益,既然是一种失职行为,当然也就必须为这一失职付出应有的代价,而职工作为权益的主体,当然应该第一时间起身说不,而不必顾忌于上下级的关系。但愿“职工集体罢免董事长”这一标本事件能够让职工维权更加积极主动,也期待这一“职工集体罢免失职管理层”的事件不是孤例,而能够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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