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徐博、张晓松)记者18日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行政案件的应诉通知,并积极应诉。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发出了《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干红葡萄酒品牌“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针对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某些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1年张裕继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之后第4次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同年,一些酿酒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有关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引发“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争议,从而进入到行政复议阶段。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商品通用名称;“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显示,“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此外,“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
央视市场研究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不断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2年“解百纳”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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