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据一名相关的官员透露,具体的执法机构可能确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3家。
“我国《反垄断法》构建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确实不够理想。但是既然法律已经制定,并将付诸施行,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最大程度地弥补将能够预见到的不足和缺陷。”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
据了解,国家商务部正在筹建的新的司局级部门——“反垄断调查局”,将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成立新的司局,分别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时建中教授认为:“根据多机构执法体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承担一部分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并没有完全完成,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经常纠缠在一起,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有可能受阻;同时,3种主要的经济性垄断,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当的经营者集中,他们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泾渭分明,一旦出现竞合,由哪个机构执法?如何执法?”
以价格垄断为例,国家发改委承担相关执法,首先需要对“价格垄断”进行界定和识别,否则无法进行执法。但是我们知道,对价格的垄断是所有垄断行为的最终目的,垄断价格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通过垄断数量,客户都会实现对价格的垄断。因此,这种分工执法让人感觉是用一个静止的标准去衡量变动的现实,其结果是执法过程可能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时建中教授向本报记者解释道。“既然我们已经预见到了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中去完善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会上就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反垄断法》是由一部门集中执法,还是多部门分别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部分委员认为,反垄断法机构应该成为一个精干的、权威的和能够执法的机构,而不要成为一个戴帽的、协调式的、虚的机构。
据了解,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有两个:从属于联邦政府司法部之下的反托拉斯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局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依据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成立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批准,并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监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公正交易委员会,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具有准立法权和司法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反垄断法》立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王晓晔在《财经》年刊上,发表的观点也印证了时建中教授的观点。王教授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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