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婴状告古越龙山

2008-8-31 9:54:55 新闻午报 卢晓华 评论(0人参与)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万余元。昨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请没有支持。

  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迅纪念酒只是在此之前未售完的库存,其余辩称意见与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原告先后数次通过协议许可被告在其生产的鲁迅纪念酒之上使用鲁迅肖像,直至2006年11月19日,而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两种酒的生产日期均在此前,故对于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鲁迅姓名、肖像营利构成侵权之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在“末次结算”继续生产且没结算使用费等行为,其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性质之纠纷,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此,一审判决判定两被告都不构成侵权,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张勇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