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酒类监督管理局(酒监局)近日发出通知,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必须贴上由酒监局印制的流通标识,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并明确规定本地生产的酒类可以通过授权自己印制标识,而外埠酒类将收取标识费。此举立即引起酒经销商的不满,引发地方保护争议,认为这是职能部门借机敛财,并质疑当地政府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强制推行标识管理 在当地经销外地某品牌啤酒多年的老赵,日前接到通辽科尔沁区酒类监督管理局(酒监局)的通知,要求他去酒监局领取流通标识,正在销售的啤酒必须粘贴流通标识方可销售,否则将被没收。老赵不明白,自己销售的啤酒好好的为什么非要贴上标签才能卖。 像老赵这样的酒类经销商都接到了酒监局通知。2008年8月8日,通辽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酒类商品流通流通标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说,为了加强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凡在科尔沁区内流通的酒类商品,实施粘贴酒类商品流通标识管理。” “意见”中,把“白酒、啤酒、果酒、黄酒、兑制酒、使用酒精以及国外进出口的酒类产品及含酒精饮料均列入管理范围。”而酒类商品的流通包括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从9月10日起,区内所有酒类经销商包括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和储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到酒监局领取流通标识,对现有的酒类产品进行粘贴方可销售,未贴流通标识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上市。一经发现未贴流通标识的酒类商品上市销售,将依法没收商品、罚款,并取消经营酒类商品的资格。 据了解,为了保障“意见”的顺利实施,8月28日,酒监局就已经向区内所有啤酒经销商和终端店发放了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酒类商品流通标识管理意见”的宣传单,虽然市场上意见很大,但这次区政府推行“流通标识”的决心很大。为了保证合法性,区政府还特意向北京的律师进行过咨询。
商家强烈抵触 据了解,流通标识先期由酒监局免费发放,之后每一张“标签”酒监局要收取0.03元的费用。 记者发现,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在其下发的“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酒类商品流通标识管理的意见”中,对本地生产的酒类商品与外埠购进的酒类商品,在实施流通标识管理上做了不同的规定。 “意见”第五条规定:“科尔沁区所属具有酒类产品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经检验合格并在科尔沁区销售的酒类产品,按照销售数量向科尔沁区酒类监督管理局申领流通标识,或经科尔沁区酒类监督管理局授权,在其商品包装上印制流通标识。” 对此,一些酒类经销商认为这是政府的地方保护。 记者走访了当地几家酒类批发商和商店店主,他们对政府这种做法均表示不满,认为贴这个“标签”是多此一举,而花钱购买“标签”,只会增加销售成本,而成本的增加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按照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一本随附单共50张10元钱,同一批次的酒不管有多少箱,都只需一张随附单。 一位经销商表示,其实,按商务部出台的这个制度,酒类流通中有了这个“随附单”就根本不需要加贴什么“流通标识”了。 据了解,一本随附单有50张,售价10元,同一批次的酒即使有几十箱,甚至成百上千箱,都只需要一张随附单。而现在,每瓶啤酒就得花0.03元买一张“标签”。 一位啤酒经销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科尔沁区每年约3.5万吨啤酒的市场容量,以一吨啤酒按照1600瓶计算,这就是5600万瓶啤酒需要购买标识,流通标识的印刷成本约3厘左右,而卖给外地啤酒销售商的价格竟然高达3分!
专家:“意见”缺陷明显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科尔沁区允许本地企业在其商品包装上印制流通标识,无论其用意如何,对于外地啤酒的不公平性是非常明显的。 北方工业大学行政法教授刘泽军认为,酒类管理需要严控,但严控之下如此举措,反映出的是行政机关的无为心态下的有为暴力,这与行政法治所追求的“责任行政、服务行政”宗旨是悖谬的。 刘泽军分析认为,“意见”中所涉及的“标识管理”,已超出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科尔沁区政府“意见”的规定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虽然酒类流通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但许可设定权是严格控制的,包括“谁能设定,设定什么”。科尔沁区政府只能在上位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实施行政许可,在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其“意见” 规定,实际是在通过酒类管理为自己设定新型行政管理权,这恰恰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初衷的。 刘泽军教授表示,针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组织可向科尔沁区政府上级政府(通辽市政府)提出撤销违法立法意见书;科尔沁区政府政府立法行为的违法性被认定后,受害人可提出国家赔偿。 遭遇多方强烈的抵触的“意见”是否能真正落实?它将对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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