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监管码体现对民意的尊重

2008-9-8 8:42:18 《华夏酒报》 周英杰 评论(0人参与)


  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食品等行业强力推行的电子监管码制度,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据报道,8月25日向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正式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此举意味着在业界闹得满城风雨的电子监管码制度失去了其推行的法律依据,电子监管码制度有可能因此而面临中途流产的可能性。(详见《华夏酒报》8月29日第3版)


     实际上,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熟悉内情的人士都清楚,这并不是十分突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时势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据相关媒体报道,自2007年底有关部门正式要求在9大类69种产品中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码制度以来,就遭到了有关企业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反对。尽管后来在《食品安全法》的草案中写入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内容,但是这并没有在企业界起到消声的作用。今年早些时候,曾有全国21家食品企业上书相关部门,要求暂缓或者停止实行该制度,理由是“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而今年以来相关企业围绕电子监管码制度召开的研讨会就有10余次之多。


  面对众多企业几乎众口一词的反对声浪,全国人大法工委数次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而此次断然决定从法案中删除相关内容,正是相关企业努力的结果。因此,可以说,此次把电子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的草案中删除,体现的是权力机关对民意的极大尊重,是政治文明的一大体现,显示的是我们的社会日益进步的一面。


  撇开这些暂且不论,仅就电子监管码本身而言,这个崭新的监管手段对于完善目前酒类行业的监管体系,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有关部门推行这个制度的出发点,肯定也是立足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好的政策未必都会有好的结果。电子监管码遭到企业如此强烈的反弹,其中所透露出来的信息,确实值得监管方好好地反思。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管理部门在推出一项新举措时,是不是应该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例如,监管码固然很好,但管理部门是不是也应当考虑一下,之前对于企业的各种监管措施和手段到底够不够用,有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些同类性质的监管手段?


  实际上,以前针对食品酒类企业的各种监管手段不可谓不多,如果能够使原有的那些监管措施都落到实处,相信基本上是可以起到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的。现在的有些环节出了问题,群众反响强烈,可能并不是监管措施不够用,监管手段不先进,而更多的是执法力度的问题,也就是“人”的问题。如果不在人的因素上下力气,指望电子监管码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那也有点过于“技术论”了。完全可以预测的是,在这种形势下,即使是强行推行了监管码,恐怕也不会使整个行业有根本性的改观。


  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任何针对企业的监管举措在实施前都应该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应当承认,有关部门在这两方面做得稍显不足,这也是激起企业强烈反弹的一大原因,认为其加大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因增加了赋码的环节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甚至更有企业指责管理部门说,推行监管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言外之意是怀疑推行监管码只是一种敛财的手段而已。既然一项政策遭到被监管企业的如此反对,那么果断删除之,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当然,食品酒类企业必须应该清楚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应企业的要求,在相关法律中删除电子监管码的内容,并不等于说要放松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也没有明确提出电子监管码就不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要推广了,现在所做的仅仅是删除而已。所以,作为具体的企业而言,还是应该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踏踏实实地提高产品的质量。只有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普遍地上去了,才会从根本上减少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举措的冲动,也才能最终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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