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主人"之争在京开庭 张裕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2008-10-15 10:00:45 烟台日报 孙逸云 评论(0人参与)

       昨天,备受关注的张裕“解百纳”产权归属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相关企业长达6年之久的“解百纳”产权归属之争,将在法槌落定之后,重新断定它的主人。

    作为一种葡萄酒的标识,张裕解百纳已经被世人熟知,在1936年就率先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的烟台张裕集团于2002年再次将其注册为商标。然而,张裕的做法引起了众多葡萄酒生产企业的不满,他们认为,解百纳作为一种葡萄酒的生产原料名称,将其注册为商标据为己有是错误的。随后,中粮酒业、威龙等4家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诉,但遭到驳回。商评委仍裁定干红葡萄酒品牌“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张裕公司所有。7月16日,以长城、王朝、威龙等为首的12家葡萄酒企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张裕的行为是将全行业的公有资源据为己有”,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北京一中院随后受理了此案。

    得知法院将于今天审理关于解百纳产权归属一案,许多媒体记者一大早聚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候申请旁听采访。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在原告提出撤销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在60日内重新做出新的行政裁定的诉讼请求之后,控辩双方围绕“解百纳”一词是否为原料名称、与“Cabernet”一词是否有直接对应关系以及商标的显著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举证和辩论。原告认为,商评委对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存在遗漏,程序违法。商评委认为“解百纳”不属于葡萄或葡萄酒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错误的,认定其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原告的观点和证据,被告也列举了大量证据进行了反驳。被告认为,原告陈述的观点许多与事实不符,例如原告指控答辩人认定“解百纳”不是对葡萄和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属于“错误认定”是对有关事实的曲解。因为解百纳长期由张裕集团独家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作为“解百纳”商标的率先使用和目前商标的所有权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席了庭审,并作了大量举证。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解百纳”一词是由张裕公司独创,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不具有任何含义。1936年就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的事实,完全能够证实“解百纳”不是葡萄酒名称或相关通用词汇。

    由于控辩双方都列举和递交了大量的证据,在进行了长达5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质询之后,仍未能结束这场长达6年之久的争论,法院决定暂时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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