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份证据纠缠“解百纳”定义

2008-10-15 10:05:03 东方早报 黄淑慧 评论(0人参与)

     经历了长达六年之久的拉锯战,“解百纳”商标之争这次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上了被告席。昨天,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拥有“长城”葡萄酒品牌,以下简称长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4家企业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也作为相关第三人出庭陈述了意见。该案当日没有宣判。

  14日上午9点15分,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的西中庭开始审理。无论是张裕还是长城等企业,对这起官司都分外重视。张裕总经理周洪江虽然没进入庭审现场,但在场外督阵。而长城等企业派出了由8位律师组成的强大阵容。

  4家企业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商标争议裁定书,依法认定“解百纳”商标为不当注册,要求被告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定。

  原告方面提出的理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原告企业提交的关键证据存在遗漏”,程序违法。商评委认定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

  对此,商评委则在行政答辩状中表示,《商标评审规则》并无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列举的规定,虽然如此,裁定仍然列举了原告所提交的主要证据,因此“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庭审的焦点依旧集中在对“解百纳”的定义上,分歧在于“解百纳”是葡萄酒的品牌名称还是葡萄种名称(葡萄酒酿造的原材料)。长城方面准备了96份证据。张裕也旗鼓相当,出具了88份证据,商评委出具了5组证据。也就是说就“解百纳”定义问题,一共有189份证据。

  从证据来看,双方针锋相对:张裕一如既往地强调,“解百纳”为张裕公司独创的臆造商标,且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在“解百纳”一词出现后的60余年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Cabernet”翻译的记载。

  而长城等企业则坚持,“解百纳”为“Cabernet”翻译而来,为“葡萄家族”的概念,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因证据繁多,举证质证环节持续到下午5点都没有结束。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王玉秋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