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未成年人因酒致死案宣判 酒店因向未成年人售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8-10-24 9:23:55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10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该市一未成年学生因饮酒致死案进行了判决,该学生就餐的自助餐酒店、5位同学的家长及死者本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全国首例因未成年人喝酒而致死的案例。

    2007年12月23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日,为庆祝圣诞节,吉林市某中学高二未成年学生与5名男同学到吉林市一家自助餐店聚会。饮酒后该学生昏迷、呕吐、嘴唇发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调查审理,根据有关法律,做出判决:自助餐酒店因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承担赔偿占35%;该学生的5位同学没有对其大量饮酒劝阻和制止,赔偿责任占30%;该学生本人没有听从学校规定,大量饮酒赔偿责任占35%。自助餐酒店和5位同学家长,共赔偿死亡学生14万余元赔偿金。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此案件中,自助餐酒店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了大量酒品。判决书表明,从6人的言谈举止中,酒店服务员理应知道是一起聚会的学生,在不能确定其是否成年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酒店酒水区服务人员及负责用餐包房的服务员未有查问或对上述行为进行提醒或制止,该学生的死因为大量饮酒。该酒店违反了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过错,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与学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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