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饮酒应引起全社会重视

2008-10-27 8:35:54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10月24日,《华夏酒报》第3版对我国首例未成年饮酒致死案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消息一出,便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由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和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05年10月初,福建省厦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共同开展的未成年人饮酒行为大型公益调查结果显示,厦门市超过七成的未成年人喝过酒,未成年人饮酒行为有日趋低龄化的倾向,而且许多未成年人饮酒受到父母长辈的影响甚至鼓励,近半学生认为“喝点酒,无伤大雅”。


  2004年6月,广州5名中学生醉酒斗气跳珠江,其中1人失踪;


  2004年12月,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育才中学7名初三男生在学校附近一小饭店吃饭,竟然在一个多小时里喝下了6斤二锅头,其中一名16岁的男孩在宿舍里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2007年4月,云南14岁少年小可过量饮酒导致猝死。


  ……


  一个又一个花季少年因为酗酒而青春早逝,令人们痛心之余所暴露出的是社会的麻木不仁。尽管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有对未成年的保护措施,然而执行效率不高、监管的缺失、商家的无德、教育的偏失、家长的纵容、媒体及影视剧的误导等等,都是导致未成年饮酒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罚则和明确主管部门,即便在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商务部门有多少人能专门针对此事开展监督和执法检查呢?一纸空文不为过。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例如,在美国,在公开场合饮酒的最低合法年限是21岁,在此之前都将被视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发现后有可能要接受离开家庭的矫治和特殊教育;而一旦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卖酒,轻则对其罚款,重则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法界定未成年人年龄的问题,国外多采取购销实名制的办法,要求商家查看顾客的身份证件。


     从商家的角度看,有调查表明,以不知道法律规定、无法判定是否为未成年人等各种理由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者比比皆是,对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说白了,还是“唯利是图”的无德行为在作怪。
     对于成年人饮酒问题,有人曾对100个家庭作过调查,发现10%的家长允许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男孩喝酒;20%的家长对未成年人喝酒不置可否;10%的家长从不关心孩子这方面的事情;10%的家长认为视情况而定。可见,半数的家长是不反对孩子喝酒的。


     尽人皆知,饮酒会造成器官损害、胃肠溃疡、记忆力下降等,慢性酒精中毒会导致人性格改变,这些如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危害程度更深。但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悲剧不再发生,看来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家长管好孩子;商家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用法、护法,加强道德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修养;建立健全法律,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抵制酒类商品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


     笔者认为,营造像关注吸烟一样关注未成年人饮酒行为。既然烟草与酒类都属于特殊商品和嗜好品,建议向控制烟草广告一样,在全国实行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刊登酒类广告,或者在广告中必须标明“未成年人请勿饮酒”的提示。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其实就是关注国家的命运,笔者认为全社会都应加入到禁止未成年饮酒的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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