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乱收开瓶费最高罚3万

2008-11-12 8:41:05 华夏酒报 梁峡林 评论(0人参与)

    甘肃省有关部门拟订的《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办法》(送审稿)、《甘肃省价格监测规定》(送审稿)日前通过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严禁经营者以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名目收取费用,违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以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和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交由其他单位部门实施或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搞营利性服务进行收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测规定》(送审稿)规定,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迟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可处以5000元以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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