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司法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11-14 8:24:58 华夏酒报 杨维汉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从11月11日开始,就《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据了解,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以多种方式多次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后,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也是最高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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