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5年9月
【事件】 2005年9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酒类认证规则《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正式出台。酒类产品认证规则是对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消费者选择优质放心酒的标准。它的出台是我国酒类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现实需要。
酒类认证规则的出台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建立和实施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认证制度,国务院设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这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认证认可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国家认监委自成立以来,将推进自愿产品认证工作,利用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服务,作为我国产品认证工作的重点。
2004年7月1日,我国实施了《行政许可法》,这部法规对我国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做出了限定,鼓励利用市场机制和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又为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我国自愿产品认证,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目前已经开展自愿产品认证的内容有16大类、37小类的产品,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引导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由国家认监委推出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只有三部规则,即《有机产品管理办法》、《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将是国家认监委推出的又一部认证规则。
温家宝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将推进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认监委、商务部联合推出《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促进我国酿酒行业的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酒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问题。从市场角度,树立名牌产品、优质产品、认证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国家认监委经过近两年的研究酝酿,于2005年9月正式向社会推出《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酒类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精神,严格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对企业产品质量等级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的认证。
该认证活动涉及酒类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
此项认证活动的开展,顺应了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适用于国际化大市场,是国际化的管理手段和认证规则。
认证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虚假广告宣传,科学引导消费。还能进一步促进中国酿酒行业安全质量水平的提升,规范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卫生管控,为企业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提供保障。
此外,有利于规范行业生产及恶性竞争,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健康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认证制度对酒市的规范作用
酿酒行业是我国食品工业中的重要行业之一,多年来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酿酒行业快速发展,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但同时,酿酒行业也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供求不平衡、管理机制不完善、不计成本的低价促销现象,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令人担忧,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造成行业不良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消费的不知情而导致的消费不理性。
根据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2005年4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长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酒类企业生产,引导市场消费,加快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法制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酒类企业逐步走向成熟,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从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认证制度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出台,为完善酒类监管体制,建立规范的酒类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对酿酒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行酒类产品认证是国际通行且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酒类产品认证体系已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广泛实施,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酒类产品认证体系。
同时,酒类产品认证保证了消费者喝上真正优质、令人放心的好酒,对酒类产品实行分级认证管理,完善酒类监管体系,确保上市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酒类产品的需求。
酒类产品认证是品牌提升的加速器,通过认证的“国家优级酒”产品,将借助政府对食品质量认证工程的推动作用,达到迅速提升品牌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的认知度、美誉度,提高这些名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推动中国酒类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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