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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思想观念转变2)研究所有制问题的新观念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作者:董德刚  编辑:张勇  时间:2008-11-23 18:16:12   订阅邮箱快讯

一、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的深化和拓展

  过去,我们虽然非常重视所有制问题,但对它的理解却很粗略和狭隘。本来,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系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体现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包括人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其内涵和外延相当于生产关系范畴。后者仅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相对于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关系而言的,它只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广义的所有制包含狭义的所有制。

  然而,自从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发表以来,我们大多仅仅从狭义上来把握所有制。因为斯大林在该文中明确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而且,在所有制的客体问题上,我们只讲有形资产——生产资料,并且通常仅仅注意经营性资产,严重忽视事业性资产特别是资源性资产。而后二者是很重要的。例如,在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中,事业性资产价值至少占经营性资产价值的1/4以上,不可忽视;尤其是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水流、海洋、空域、无线电频谱等),其价值极其巨大,其中很多不可再生性资源还在不断增值。

  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同所有权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制是一种经济事实,属于社会存在,它作为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自有人类以来就已存在。而所有权则是对所有制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表现,它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与所有权是“原本”与“副本”的关系,前者决定后者,而所有权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并对所有制具有规范、保护等能动的反作用。现在不少文章和文件把这二者的关系搞颠倒了。

  近十多年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引进了西方经济学的产权概念,例如,1993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提出了“产权清晰”的要求;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是人们对一定经济物品所拥有的一组内容广泛的、由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可以与他人交换的权利。产权不是实体,而是规范人们以一定的经济物品为媒介所实施的相互关系行为的规则。

  产权概念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对所有制以及所有权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产权概念由原来狭义的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只注重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细化为“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种权利。这是有重大意义的进展。譬如,现在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有承包权。但还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无转包权、转包所得受益权等。这样,才能够规范具体操作,才能适应市场交换的客观要求。其二,产权概念由原来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只注重生产资料即有形资产(实际只注重其中的经营性资产),进一步扩展到无形资产(技术专利、商标、企业信誉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社会资产的主导乃至主要部分,不讲无形资产的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需要了。有资料介绍,人均总财富,美国是我国的54倍;其中人均自然资源资产,美国是我国的6倍;人造资产,美国是我国的27倍;但无形资产,美国竟是我国的99倍!这说明,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人均占有的无形资产方面。

  二、从过分关注“姓公姓私”到首先关注“是好是坏”

  长期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许多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以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似乎有了公有制,就有社会主义,公有制越多越大越纯,社会主义就越成熟,因此,动辄就问“姓公姓私”。这种“公有制情结”是不科学的,是离开生产力、主观随意地谈论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念。

  马克思主义确实重视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问题,但它更加注重生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看待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观点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它认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做什么,哪怕叫做共产主义,像1958年我们曾经做过的那样,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主张全社会公有制,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必须从过分关注“姓公姓私”,转变到首先关注所有制“是好是坏”,即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这才更科学、更有实际意义。

  彻底的理论是要追根溯源、拷问其前提和基础的。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的思想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其可靠性如何?众所周知,它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它立足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严重弊端——造成人与人之间利益相互敌对的批判。这种公有制概念是在批判旧世界中提出的理想和愿望,并无对应的客观存在,它包含要消除人们在财产占有方面不平等的合理诉求,而在实现主体、途径、形式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空想性。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进行过一些公有制试验,但没有取得成功。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这一思想,但在毫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不可能作更多的科学研究。他们把全社会公有制的建立看得比较简单,未充分预料到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显得过于理想化。他们虽然提出过一些闪光的思想,如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但基本上还是一种有待于具体化和实践检验的“原则设想”。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的原则看做是天经地义、不容讨论的东西,不能总是停留在“原则设想”的水平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必须有新的大发展。

  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公有制至少有两类:一类是长期没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一类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而且,前一类公有制在数量上更多些。可见,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画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过去,我们注重批判私有制条件下的“无偿劳动”,但未想到在公有制条件下会出现大量的“无效劳动” 。后者实际比前者更落后。因为“无偿劳动”毕竟还创造财富和价值,只是被少数人占有了,而“无效劳动”却不创造任何财富和价值,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利益。如何既解决“无偿劳动”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又解决“无效劳动”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是社会主义面临的双重课题。而后者显然是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不解决“无效劳动”问题,只能是普遍贫穷,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的99%以上,以公有制为标准,似乎比我们今天更像社会主义。然而,那时我国却处于国弱民穷状态。进入新时期以后,党和国家调整了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发展,适当降低了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比重。这些措施,在只重手段的人们看来,不啻于削弱社会主义。但是,从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或价值目标来看,情况恰恰相反,它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得到了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实质上离社会主义近了。这些措施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牢牢把握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坚持社会主义的目的,调整和改变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这应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三、从公私对立论到平等竞争、相互促进论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前者高尚、后者卑下的褒贬意味。与此一脉相传,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简单化的“公有制是先进的”、“私有制是落后的”以至“私有制是万恶之源”、“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公有制和私有制是绝对对立的”等离开现实生产力主观随意评价所有制的错误观念。

  针对这些问题,中共十六大报告作出了新论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有效率的经济必然代替无效率的经济,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而究竟有无效率,不能简单地以所有制来区分。只有从法律、体制上保证竞争的平等性,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对私有制不能盲目否定,需要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小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他们自食其力,以劳动谋生,应当允许。大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中的主要私人财产实际上也是为社会所用——在社会再生产中使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就业岗位、税收等,真正用于企业主私人消费的部分只占很小的比例。只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和引导它们合法经营,保护好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协调好劳资关系,大私有制经济的贡献就是主要的,必须给予肯定。何况,从有无分工协作的社会化程度看,私营经济是比个体经济更先进的经济。对于个体经济,我们尚且应当允许,对于代表更高生产力的私营经济,就更应当予以肯定了。

  诚然,一些同志对发展私营经济可能带来消极作用的担心,并非毫无根据。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曾经造成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尖锐对立和激烈冲突。但是,经过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资本主义国家也采取了不少协调二者关系的举措(包括保护劳工权益、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反垄断等),现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劳资矛盾已经比较缓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劳资双方,缺一不可,无限制地一味斗争,只能两败俱伤,有害无益,只有劳资兼顾(重点是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工会、政府、法律及社会舆论等形式),才能共享发展利益。这些经验教训,可供我们借鉴。至于私有制经济中的问题,正像公有制经济中也有问题一样,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和解决,不能简单地以“公”和“私”论好坏。譬如,非公有制经济中偷税漏税现象确实很普遍,约占90%以上,而据统计,公有制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也有70%左右,二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近年来,审计署多次披露,某些中央国家机关在财务上也有严重的违法乱纪问题,由此也可推测公有制企业的状况如何——在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小团体利益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几乎是必然的。反观欧美发达国家,在私有经济占主体的情况下,偷税漏税现象却很少见。这说明这类现象的主要社会根源不是私有制,而是经济管理体制问题。

  现在,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低,而且多层次、不平衡。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加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为了适应这个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各种禁锢,尽最大可能充分利用一切经济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成分的潜力和积极作用。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显然,非公有制还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它。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之间,固然存在差别和矛盾(其实,公有制经济内部也有差别和矛盾),但主要表现为平等竞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共生共荣关系。

  四、从狭隘二分法到多维视角

  对于所有制问题,我们长期习惯于用公私二分法来分析它,似乎所有制非姓“公”即姓“私”。实际上,认识所有制还有其他多种角度。

  第一,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角度。过去,我们把国家所有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是存在很大缺陷的。一方面,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设想,在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将逐步消亡。因此,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或暂时形式,绝不是它的高级形式。另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机构。所谓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上层建筑包办经济事务、政治家代行企业家职能,这是同现代社会分工规律背道而驰的,因而通常是低效率和低效益的。这种所有制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完全消灭,但其比重却绝不应过大。社会主义公有制更基本的形态应当是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 。而社会所有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非国家所有制。我们现在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适当收缩国有经济规模,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合理选择。

  第二,官有制与民有制的角度。我们过去的国有经济名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但生产资料主要为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支配,普通劳动者基本没有所有者权利(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实质是政府所有制或官有制。而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基本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即广大群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这里所说的民,可以分为个体、较小群体、较大群体直至社会整体等多个层次。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一般的说,前一层次是后一层次的基础,没有前一层次的充分发展,后一层次就不可能稳固地建立起来。我们无疑要以全社会所有制为发展方向,但必须审时度势,注意条件和阶段,分步骤进行,使其水到渠成,逐步得以实现。社会历史尤其是经济发展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我们要有历史的观点,发挥正确的即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主观能动性,不要犯唯意志论错误。

  第三,微观所有制与宏观所有制的角度 。所谓微观所有制,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层面的所有制,而宏观所有制则是指国家或社会层面的所有制。它们之间并非总是一致的。例如,现在北欧一些国家,就企业层面看,它们的资产90%归私人所有,是私有制占主体。然而,它们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50%以上被收归国有,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主要用于为全体国民提供社会福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各阶层收入平均化的实际结果。从宏观层面看,这些国家实质上是公有制为主体。

  第四,直接所有制与间接所有制的角度 。所谓直接所有制,是指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所有制,而间接所有制则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却享受其效用的状况。换言之,前者强调“所有”,后者强调“所用”。这二者也不总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私有公用”是普遍的现象(如私营经济为社会服务),“公有私用”也很常见(如公车办私事、公产被少数人谋私利)。所以,不能只问“公有私有”,还要问“公用私用”,这才比较全面,才算抓住了重点。

  第五,公有、私有的关键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的角度 。作者认为,如果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并用于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那么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私人占有,则是私有制(后一点有待商榷:如果私人占有的剩余价值主要用于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简单地说它只“姓私”了)。作者据此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

  这些新的认识启示我们,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我们既要注意终极所有权,更要注意实际收益权,因为后者是所有权的最终实现。而且,公有制与私有制绝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两极对立关系,它们常常是亦此亦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产权细分并不断流转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必过分关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问题,而应更多注意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成果能够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五、当代所有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在当代世界,传统的典型的私有制——小农和小业主式的私有制、传统的典型的公有制——“归大堆”式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日渐式微,已经不占主要地位。现在,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已不再是少数个人,而是公民大众;企业主要资本由私人资本转变为各种“基金”、“社会化的资本”;企业财产多半也不再是个人或少数人可以任意处置的私人财产,而表现为一种不可分割的社会财产。据资料介绍,美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的份额最大,这些基金的最终所有者多数是普通老百姓。事实上,劳动者拥有一定的股份,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原始资本主义已经灭亡,现代资本主义是“社会化的资本主义”,它正在朝着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方向趋近。

  当代所有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它兼容公有、私有、国有、民有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因为股权可以为不同性质的所有者拥有。股份制具有很大的“杂交”优势:在股份制企业中,即便全部股权都归个人所有,这是私有制的成分,但私人所有的资产却为企业法人即集体所用(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就业、税收等),谁也不能拿走,这又是公有的因素。就其内部机制而言,一方面,它保留了私有制中所有者对其资产关切度高的优点(私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数千年,这大概是主要根据和理由之一),又克服了私有制的经济规模小、私人能力有限、彼此利益容易抵触等缺陷。另一方面,它解决了传统的“归大堆”式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无人关心和负责、损失浪费严重等痼疾,但又保持了公有制集体协作、收益共享、规模经济等长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实现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犹如经济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始终无人能够破解它。诚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 但是,生活资料(含享受资料)与生产资料具有不同性质,马克思所说的是生产资料占有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生产资料能不能既为社会共同占有,又归个人所有?这才是难点所在。历史经验证明,那种名为“公有”甚至“全民所有”,但无人负责的所有制不是好的所有制。而且,如果劳动者没有个人可以直接支配的财产,基本生活都要受制于人,就失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经济基础,那是很可怕的事情。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有人真正负责、能够保值增值的所有制,必须是劳动者个人有一定支配权的所有制。现在,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提供了可行的基本形式。

  所有制发展的基本方向,是适应生产不断社会化的要求,逐步走向所有权的社会化。认真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历程,总结我国农村初级社成功、人民公社失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巨大成就等正反经验,可以把所有权的社会化概括为四条:一是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如从个体所有变为集体所有,从少数人所有变为多数人所有,所有者相对增多了,资产规模扩大了。二是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如在纵向上,出现了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在横向上,出现了多个所有者之间以及多个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的关系。三是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四是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即自由交易。其中,所有权规模的扩大是最终结果和现象,它以后三条作为自己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是保证资产规模合理扩大的内在机制,它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各种掌握经济权力的人们,既有责任,又有制约,没有它,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只能造成混乱的行为和无数损失浪费,使所有权的社会化不可能持续下去。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个人利益的密切联系,则是推动所有权社会化的基本动力。而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则是所有权扩大的必要条件,它使经济资源得以不受阻碍地合理配置。当然,有了后三条,又会促进和保障所有权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各种经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进行的,也就是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本的。

  我们既要注意发挥资本的作用,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过去十分忽略的方面,必须加以弥补),更要着重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的长处之一),逐步实现“劳者有其股” 、“人人有其股”(这里的“股”泛指个人财产),在保证劳有所得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报告)。

  消灭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一切差别,是无限美好的理想,但又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我们要有历史的观点,不要总是企图一步到位、尽善尽美。正如恩格斯所说:“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于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 天堂或许真的是极其美妙的,但人类只能建设地上的乐园。我们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把理想和现实在后者基础上统一起来。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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