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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30年30事】2001年,白酒从量税开始征收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作者:姜江  编辑:李蔚  时间:2008-11-24 9:50:28   订阅邮箱快讯

  

  【时间】 2001年5月


  【事件】 2001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84号(即84号文件)联合发文将白酒消费税调整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维持原25%和15%比例从价计税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每500克白酒0.5元的从量征税,同时停止企业外购已完税原料酒和酒精的税款抵扣。


    
    白酒从量税的征收是国家出于扶优限劣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使得大企业负担加重,中小企业漏税严重。


    
    中酒协建议酒税需合理调整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肩负着指导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责任,也是酒行业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桥梁与纽带。作为行业的代言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为促进消费税改革作了不懈的努力,前后5次向财政部及相关单位就消费税等问题提交正式报告,建议酿酒行业税收需要合理调整。


     2001年4月18日,在84号文件正式下发前夕,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下发通知,要求企业根据两年产量、税收、利润准备资料,以便在6月份“全国白酒行业工作会”上提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领导。
    2001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84号(即84号文件)联合发文将白酒消费税调整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维持原25%和15%比例从价计税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每500克白酒0.5元的从量征税,同时停止企业外购已完税原料酒和酒精的税款抵扣。 

 
     2001年6月7日—9日的会议上,财政部税政司领导参会,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汾酒等大中企业代表在反映白酒产品消费税的调整意见时,反响十分强烈,一致认为增税力度过大,特别是对量大面广的中低档产品的生产企业影响更大,许多企业将面临严重的亏损。漏税原因多种,仅采用简单的从量加税办法,对惩治偷税漏税并没有对症下药,加剧了不平等竞争,必然影响到许多骨干白酒企业的生存,影响到低度白酒的发展,也将影响到国家重要税源的稳定,建议国家实行“按档次征税,按酒度征税”,并将有关结果递交相关部门。 

 
     2001年8月14日,新酒税实施3个月后,酒税的负面影响显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紧急召开了“实施白酒新税制后行业动向讨论会”。根据会议情况撰写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的调研和建议的报告》,递交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国家发改委。报告通过14个企业的统计,分析了新税制经3个月的运行,给行业造成的影响。14个企业统计结果显示,两个月税收为1.96亿元,2000年同期为1.76亿元,同比增长10.21%,利润亏损2023.98万元,2000年盈利9778.43万元,新的税制使白酒行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分别从盈利走向微利,微利走向亏损,亏损走向巨额亏损。 

   
    报告建议:


     1、从量计征消费税实际上不成熟,暂缓征收从量消费税。


     2、按价、分档次计征从量消费税。


     3、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抵扣消费税。


     国家发改委根据中酒协反映的意见,向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建议。

  
     2002年2月,中酒协白酒分会向白酒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送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在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各位代表采用了不同方式向大会进行反映,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吴晓萍代表组织30余名代表上交了调整酒税提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2年3月,国家经贸委在京召开“实施白酒新税制后对行业影响座谈会”,中酒协受委托组织白酒新税制后行业情况调查,给各省市自治区酿酒协会有关企业发去了调查通知。

  
     2002年3月31日,结合调查、座谈情况,中酒协再一次给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递交《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报告认为,国家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决定,使白酒的税负再次大幅度提高,进一步降低了行业利润,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处于微利和无利状态,出现了多年未有的“三降一升”(销售额同比下降30.18%,销售收入同比下降20.03%,利润同比下降48.08%,税金同比上升6.58%,并有8个省亏损)现象。报告着重分析了新税制对白酒行业的影响,指出税收政策调整不当出现的负面效应,重点表述了企业处于风口浪尖的现状。

  报告最后建议国家暂缓执行从量计征消费税,以量计税按标准酒度65度折算产量计征,从而实现高酒度高税,低酒度低税的计税方式,建议研究对白酒分等级征税,鼓励发展非粮食白酒,将消费税在流通环节缴纳,加强对小酒厂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在税收方面。 

 
     2002年5月14日,中酒协白酒分会理事会在武汉召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政司、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到会,并就酒类产销管理意见做了报告。与会代表再次围绕消费税展开了激烈讨论,认为白酒消费税调整既没有达到增收税收的目的,也没有达到调整行业的目的,新税制让本来处于艰难生存状态的小酒厂有了新的生机。


     同期,中酒协的行业媒体及财经媒体也调查了酒业新税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同时进行大篇幅报道,社会各界一致呼吁调整酒业税政。

  
     2003年2月,面对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做出调整从量消费税的决定,而白酒业因税收引发的问题更加明显,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夕,中酒协白酒分会再次向白酒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送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人大会上,河南天冠集团张晓阳代表又组织了30余名代表上交了提案,提议国家调整酒类税收政策,提案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国家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在中酒协和各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有关部门终于计划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200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开展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税收情况调查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国税系统开展了对全国白酒行业的税收专项和执法检查,为了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以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制、规范执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为白酒行业综合治理打下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白酒行业的生产经营、财力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


     调查范围为:2002年各类白酒产销合计100千升以上的生产企业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


     调查内容:生产企业数、分布、规模、2002年产销量及税款完成情况。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都在研究白酒税收政策,研究重点是解决白酒税负公正问题。  


     2004年,在中酒协及企业共同努力下,税收政策进入实质调研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继续研究白酒经济政策,并要求中酒协全力配合,力求制定出合理的财税政策。同时,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使白酒业从生产到流通形成一个有序竞争的环境,商务部要求中酒协配合起草制定“酒业商业企业零售标准”及“酒业企业零售标准”。


     2004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向中酒协通报了调整国家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流转司领导通报了白酒税收情况:2002年,全国白酒行业实际征得消费税28.6亿元,小酒厂无论消费税高低,影响不大,总之都是不交;二是税制为分灶吃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三是税收基数问题,消费税全部上缴,地方收缴积极性不高。


     增值税按照比例国家与地方分成,造成增值税成了酒类第一大税种。白酒行业历来被认为是高税行业,但实际上白酒消费税逐年下降。经研究,国家确定了简税制、宽税基、降税率、严征管,适合大中型白酒企业发展的调整消费税原则。 

 
     2005年,经过3年多的努力,税收政策调整到了关键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加紧了调查,并委托中酒协具体落实。

  2005年“两会”期间,赵凤歧等数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快酒类立法方面的三件建议案(建议第4674号、第5109号、第5110号),希望国家尽快研究酒类立法、消费税问题。提案处理办公室将人大代表提案转交给了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各部门收到提案后,发改委、商务部将提案转交到中酒协进行研究。中酒协研究后,提出了《关于加快酒类立法和加强酒类管理的意见》,要求国家加强酒类立法统一管理酒行业,同时降低酒税,取消0.5元/500克的白酒消费税。


     2005年4月26日,受财政部税政司委托,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召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酿酒骨干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北京召开了“白酒产品消费税政策座谈会”,就财政部办公厅草拟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进行了讨论。


     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白酒行业期盼已久的白酒消费税调整问题也有定论,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将实行贴标完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而白酒企业一直关注的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没有取消。


    
    从量消费税导致三方面过失


     白酒消费税的初衷是好的,政府通过宏观调空之手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白酒消费税并没有彻底落实,最终造成三方面的过失。


     五毛钱从量消费税从客观上捆住了大中型国有企业手脚,让不法小酒厂大肆侵占白酒低端市场,完全违背了“扶优限劣”的初衷,阻碍了白酒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五毛钱从量消费税是完全针对低价白酒的,市场巨大的低价白酒约占白酒产量的80%以上。从企业来讲,低价产品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竞争激烈的低端产品市场价格是首要因素,所以低价产品是微利的。五毛钱消费税一方面使正规纳税的大中型酒企本来微利的低端产品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另一方面,巨大的市场需求使一些偷税漏税小酒厂死灰复燃。正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所说,“小酒厂无论消费税高低,影响不大,总之都是不交”。限劣从客观上变成了“促劣”。

 
     其次,从量消费税使企业不得已减少微利或可能亏损的低档产品,而主推高价产品,这使得白酒企业在获得效益增长的同时,造成了产品的结构性失衡。一些骨干企业由此不得不放弃经营多年、需求广泛的知名中低档产品,致使中低档白酒总量锐减,市场萎缩。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从生产总量上看,2004年全国白酒行业主产区四川、贵州、安徽、山东等在内的14个省区出现了白酒产量的下降,其中,降幅最大的黑龙江省达到27.21%。而2004年国内排行产量前10位的大型骨干酿酒企业,有5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产量下滑;中国白酒企业100强中,有近30%的企业产量同比下降,其中最高降幅纪录为43%。增加从量税,使许多大型骨干企业从2001年开始逐年压缩中低价名牌白酒产量:2004年,五粮液、泸州老窖、四川全兴、北京红星、山东兰陵、安徽古井贡、河南仰韶等近30家大型骨干企业,中低价名牌白酒产量同比均有下降,个别企业低价位白酒减产过万千升。


     再次,国家推出“84号文件”的目的是增加白酒税收,同时利用税收政策“扶优限劣”,规范白酒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但实施4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办法没能有效促进国家财政增收。


     全国986家规模以上白酒企业2004年共生产白酒311.68万千升,仅比2003年同比增长1.98%;却实现销售收入613亿元,同比增长15.17%;实现利润58.66亿元,同比增长38.79%;完成税收100.08亿元,同比增长7.95%。白酒行业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的增幅,同产量增长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中国白酒企业以较低产量的高价位产品博取较高利润的迹象进一步显露,对白酒业课以高额税负,正导致白酒行业产量增长与利税增长比例失调。以规模以上企业的税收情况为例,2000年税收总额为84.25亿元;2004年为100.10亿元,增收不足26亿元。而如果全部照章纳税,白酒业应缴税额大约在240亿元。2004年,就是把全行业58.66亿元的利润全部作为税金上缴,也只有160亿元,远远不能弥补现行税制规定的应纳税额。


     从“84号文件”实施到2004年末,白酒行业税收增幅分别为:3.10%、6.90%、-1.75%、7.95%。仅从增加税收的目的来说,加征从量税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

 

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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