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0年1月
【事件】 2000年1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布,浙江绍兴酒作为传统中国酒文化的特色精品,成为我国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后的第一个保护品种。国家对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已经进入实践阶段,同时也标志着绍兴黄酒作为我国最有特色的传承工艺之一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实施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这一制度。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1992年的马德里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有突出体现。中国加入WTO以后,便面临着保护外国原产地域产品的义务和中国原产地产品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权利。因此,建立和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对于平等发展国际贸易关系,促进对外交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2000年1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北京宣布,绍兴酒成为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建立和实施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个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此前,“绍兴酒”在海外市场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非正宗绍兴酒所占有,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包括绍兴酒在内的传统产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制定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这表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开始得到初步确定;它的实施,对有效保护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绍兴酒”就是以“绍兴”这个地域名称作为“酒”这个产品的名称命名的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域命名制度注重的是百年传统,保证的是产品的特性和质量,并把国家和生产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绍兴酒同时也具备了原产地域产品所必需的特点:产品是以产地的地名作为其名称命名的;产品具有显著的产地特征(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产品具有优良的自然品质和传统的、独特的生产制作方法;产品具有悠久的历史或者较高的知名度等。
与一般产品相比,原产地域产品具有更高的质量、更高的知名度、更高的附加值。据介绍,国际上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的干邑和香槟酒。早在1927年,法国就制定了法律对干邑酒、香槟酒从原料葡萄的种植、采摘、加工、产品的运输和包装,甚至对世界各地的销售市场和出口都作了非常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1999年开始,作为试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经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合格,批准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从而为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保护绍兴酒传统名酒,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使绍兴酒这一民族精品走向世界、接轨国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为人类文明所创造的众多宝贵财富中,包含着许多具有典型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绍兴酒便是其中之一。
2000年4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0年第4号公告,通过了对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绍兴东风酒厂提出的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和绍兴东风酒厂成为首批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单位。
2000年9月14日和2001年10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先后发布2000年第7号和2001年第27号公告,批准浙江塔牌绍兴酒厂、中粮绍兴酒有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绍兴王宝和酒厂使用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
至此,在绍兴酒原产地域范围内共有6家企业获准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绍兴酒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6家企业品牌分别为古越龙山、会稽山、塔牌、女儿红、黄中皇和王宝和。
绍兴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浙江省鉴湖水域保鉴湖水域保护范围》为准,即: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1000米、北侧500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的水域。
一般保护区:绍兴市市区稽山桥至东跨湖桥段鉴湖主体水域、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鉴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陆地列入一般保护区,其范围由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绍兴黄酒”的证明商标保护
作为我国第一个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产品,绍兴酒因产于浙江绍兴而得名。各地商家包括日本人曾为仿制绍兴黄酒而绞尽脑汁,但最终都没有取得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绍兴酒典型的产地属性。除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绍兴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之外,国家工商局批准“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的注册,也为绍兴酒这一传统名酒的发扬光大提供了切实保护。
从概念来看,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商品的某种来源、原料、制造方法、品质及特点所使用的标志。我国法律将原产地名称或标志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因此,只有在特定的地域、并采用独特的工艺生产的高品质产品才能使用证明商标。
通常商标的注册由一定权威的社会团体所拥有,并准许那些在原料、制作工艺、质量、精密度、安全性等方面达到该组织规定标准的企业,在其所产的产品上使用。而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保护制度两者结合则可以更有效地对原产地产品实施保护。
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尚在探索、规范之中,没有统一的模式。1995年3月,国家商标局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到目前为止,已被批准使用的为数不多,如纯羊毛、真皮标志等都是有名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不同于普通商标注册,它从管理上更严格,要求更高,它的使用范围不限于少数企业,而是在规定地域内,产品质量、工艺规程达到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对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产品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权,与核准使用的生产者履行规定的使用手续,并发给相应的使用准可证。证明商标注册后即产生专用权,未经注册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注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始于1999年6月。当时,中国黄酒分会撤消申请注册后,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即接收并进行申请。对于这一工作,绍兴市政府、市政协都非常重视。绍兴市政协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协会关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申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绍兴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商标事务所对此项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由于绍兴市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会召集9位国家级评委建立了绍兴市黄酒感官品评委员会,在绍兴市技监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支持下建立了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黄酒质量检测中心,并得到了浙江省技监局和省计经委的认可,制订了“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共8章40条。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委托绍兴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申报。同时,绍兴市经委、市黄酒行业协会负责人还专程赴北京向国家商标局汇报工作,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可,申报工作一次成功。2000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注册。注册人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为:原产地浙江绍兴鉴湖水系区域(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县、上虞市东关镇),是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用绍兴鉴湖水和传统工艺精制而成的黄酒产品,并达到规定质量、服务、标准。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的生产者,出厂的产品陈酿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对符合“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生产工艺开发的新产品,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经有关权威部门和专家鉴定,市黄酒行业协会认可,可以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依法与符合《“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规定的企业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绍兴黄酒在法律上有了保障,绍兴黄酒的知识产权有了法律的保护,也为绍兴的黄酒业带来了福音,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促进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对于保护绍兴黄酒这一无形资产,促进民族传统工业的发展,扩大对外贸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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