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5年11月
【事件】 2005年11月9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社会公众及酒行业的关注下正式出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酿酒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助力器,它的颁布是我国酿酒行业上一次重要的历史性事件。
确立机构及考察工作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商务部正式成立。流通领域的管理问题正式由商务部接手负责,同时市场运行司设立,在部门领导的支持下,关于制定酒类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工作,马上被提上了日程。
中国是个酒类产销大国。2003年,规模以上各种饮料酒及酒精产量已达3300万千升,销售额1274亿元,税金210亿元,利润80亿元。酒类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势在必行。
2003年11月,商务部第一次在杭州召开了部分酒类管理局负责人的座谈会,就当时酒类流通中存在的渠道不明、假酒猖獗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达成的一致声音即:酒类立法是核心问题。
2004年4月,国家酒类立法及管理的相关部门领导人和酒类协会的负责人一起走出了国门,到酒类法律法规健全的几个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其法规具体操作的全过程,而这次国外调研却给当时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处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之一的曲英一次很大的震撼。
通过考察,曲英发现,国外禁止向未成人售酒的控制力度非常严格。国外卖酒,在不确定年龄时,一定要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若直接卖酒给未成年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国内有的经营者为贪图小利,向未成年人售酒,甚至因此发生造成少年贪饮致死事件。这不仅给家庭造成损失,更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正是有了这种感触,曲英向商务部提出建议,于是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出现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相关规定。
商务部在实地考察的过程中,搜集了美国、欧盟、越南、泰国等十几个酒类法规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资料,为制定及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起草工作及征求意见
2005年2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被纳为“2005年商务部立法计划”。同年3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初稿正式出台。在征求了相关协作部门的具体意见后,商务部的有关领导再次走出部委的大门,去听取国内各地方相关部门与企业的声音。
2005年5月至6月期间,商务部相关领导深入到广州、上海、四川、河北等酒类流通与生产大省市考察,并在主要城市中,要求地方酒类管理部门组织多次座谈会,全兴等国内知名酒企业纷纷主动参加。
曲英对当时的一些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至今记忆犹新:“特别是广州的座谈会,热烈的场面让我们吃惊,与会的厂家,特别是经销商一致认为酒类流通‘太乱了’,部门制定的规定‘很及时’,早该管管了。”这些发自经营者的迫切心声,更加重了商务部尽快出台政策的担子。
历时两个月的考察,商务部相关领导回到北京后,立刻投入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与修改工作中。
数日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座谈会在商务部的会议厅召开了。应邀参加座谈会的有北大的法律专家,酒类协会的主要负责人,龙徽葡萄酒、燕京啤酒、红星二锅头等主要酒种代表企业负责人,北京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等北京大型经销商,以及物美、北京百货等零售商代表。选择有代表性和涉及到酒类流通的每一个环节的相关部门一同参加会议,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确保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公正性与可实施性。
会议中,时任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毕贵索提出,备案制的填写虽然简单,但申请等方面过于繁琐,会议之后商务部及时调整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会议后,商务部还召开了酒类行业的“两会”代表座谈会,对酒类管理与立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同时,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在商务部官方网站,并在短时间内收到来自全国公众的78条回帖。
“两个规范”试水出台
2005年10月1日 ,商务部颁布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规范,使其成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的两名“先头兵”,这是将推荐性标准逐渐转为法律法规的一次必要的试水。
“两个规范”是针对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酒类流通行业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为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指导酒类商品经营者不断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在酒类商品交易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保证酒类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推进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在广泛征求地方酒类主管部门、企业、专家、行业团体、研究机构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两个规范”的立足点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异曲同工,但“两个规范”是针对流通中的问题,对商家提出的建议与推荐标准,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却属于“推荐” 后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必然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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