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奖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2009-1-22 6:54:08 新华社西宁 何伟 评论(0人参与)
     青海省新近出台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节能减排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奖励,以逐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近日出台的《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划定: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列为淘汰范围但未在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奖励的时间推后两年执行,但奖励标准根据“关停越晚、奖励越低”的原则减半执行。同时,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金额按节能项目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对节能量为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00元。

  青海省政府还明确规定,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5个行业列入淘汰计划,并对部分设备进行毁废处理。

  青海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李积庆说,受金融危机影响,青海高耗能产业承受巨大冲击,而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奖励,同时也是一种补偿措施,以扶持、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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