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的初衷是好的,但一旦形成了法律,在具体执行和处罚中,如何甄别、界定,却具有相当的难度,值得立法机构深思。
据报道,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华夏酒报》2月27日第3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了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条款,体现了关注民生、依法捍卫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精神,更意味着代言的名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可是,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在具体的执行和处罚过程中,恐怕难度不小,认定也相当复杂,给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戴“金箍”,有点悬。
诚然,的确有个别名人利欲熏心,利用其社会影响力,为一些不合格产品做宣传。但对于打拼多年才出人头地的名人、明星来说,为了保持形象,从而赢得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明知代言的产品质量不过关,却“飞蛾扑火”自毁前程的,毕竟不多。更多的是代言的产品后来出了问题,他们由此被牵连。
于是,棘手的问题就来了。如果一位名人为某食品代言时,这个食品不但相关证书齐全,而且获奖无数,名人不是质监部门,又怎么能发现所代言食品有问题?如果产品有问题,职能部门会发证发奖吗?事实上,不少出了严重问题的不安全食品,还曾经是中国名牌、免检产品呢,名人明星负得了这个责任吗?
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代言的明星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遭到了人们的谴责,有网民说,“明星应该在拿广告费的时候多考察考察”。试想,连某些专业检测机构都是“马后炮”,凭名人明星的肉眼,怎能“超前”检测出奶粉有问题呢?这让名人们如何负责呢?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名人代言时,产品质量的确没问题,但在其后的生产中出了问题,并被曝光查处,这难道也要让名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名人会说,监管部门不恪尽职守、疏于监管,让不安全食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却要追究我的责任,岂不冤枉?
所以,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的初衷是好的,但一旦形成了法律,在具体执行和处罚中,如何甄别、界定,却具有相当的难度,值得立法机构深思。其实,最为关键的还是,负责食品安全的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能严格执法,扎紧监管食品安全的“篱笆”,让不安全食品和虚假广告“出不了笼”,不但百姓吃得放心,名人代言也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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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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