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1个省份、95%以上的地(市)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

2009-3-15 8:35:24 中国酒业新闻网 李亚杰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日前从监察部获悉,自1989年以来,监察部已聘请了四批特邀监察员,共计130人次。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地(市)、65%以上的县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十多个部委,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在反腐败领域的成功实践。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1989年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监察部一直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得如何、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作为衡量和判断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行政监察职能是否得到加强的六条标准之一。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近20年来,特邀监察员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特邀监察员队伍不断壮大,工作领域逐步拓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1989年5月,经过充分酝酿并经中央同意,监察部作出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决定。同年12月,监察部从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8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聘请了21位专家、学者为监察部首批特邀监察员。之后,特邀监察员工作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步推开。

  1996年11月,监察部召开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这是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会议,总结交流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4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之后,监察部先后制定颁布了《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关于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几点意见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和规定,明确了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即将颁布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将进一步明确特邀监察员选聘程序、职责权限等,为特邀监察员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

  各地也结合工作实际,纷纷制定颁布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北京、上海、河南、广东、广西、山东、福建、四川、深圳等地还根据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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