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手续费税前扣除政策

2009-4-3 8:51:33 华夏酒报 罗沙 韩洁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记者4月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财产保险企业及人身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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