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广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009-5-13 8:43:50 华夏酒报 张晓松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记者5月6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有的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有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凡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批准文件。

  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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