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是河南省制定的首部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关于酒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意见稿》明确提出,从事酒类生产,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意见稿》规定,酒类生产者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标明保质期。不得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酒类流通过程中,禁止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商品,不得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河南省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果酒类经营者明知消费者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售酒点没有“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明示的,将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