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9-5-22 15:06:09 中国酒业新闻网 岳晓声 评论(0人参与)
      今后,河南省的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果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如果售酒点没有“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明示,则将面临200元的处罚;卖散装酒要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日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5月18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也是河南省制定的首部关于酒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严格使用添加物
 
  《意见稿》明确提出,从事酒类生产,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酒类产品都要有自己的身份证
 
  《意见稿》规定,酒类生产者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标明保质期。不得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进口酒无中文标识不得销售
 
  酒类流通过程中,禁止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商品,不得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未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要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的,由县(市)以上商务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和个人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酒业协会会长熊玉亮告诉《华夏酒报》特约记者,如果公民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28日前向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反映,电子信箱: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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