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属于饭店经营自主权范畴。(《中国青年报》5月25日报道)
不经意浏览到“河南取消饭店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规定”的报道,虽然不属河南人,但我心头仍不免一股愤恨。同样作为一名消费者的我,对此项规定实在不敢苟同。因为,要“自带酒水”,不是我们的初衷,而是迫不得已的。
作为任何一名消费者,都希望能够轻轻松松、两手空空地进入各种消费场所,再享受其提供的各种满意的消费活动。进入饭店,大家当然也不情愿拎着大包小包、自带水酒地沉重“入住”,都希望能够在店里享受到与付出款项对等的满意服务。然而,现实却不是理想中的完美。常常去饭店就餐的人都很清楚,或许其饭菜一般,价格也还算公道,吃得还算舒心。但若摊上大家一起聚餐吃火锅之类、饮料啤酒不可或缺的时候,才会顷刻觉得:店老板,你是否太贪婪、太黑心了。普通超市2元一瓶的普通“雪花”,硬要3、4元一瓶;大众商店7元一瓶的“雪碧”,硬要10元乃至更高的价格……这样的店家、这样的“物价”,当然是不计其数(仅就我所在地方而已)、举不胜举的。当众店家均打出如此“谢绝自带酒水”的广告、而又客观朋友应酬需要等缘故,不得不一次次极不情愿地、成群结队地走进这些“黑店”。即便价格超常,即便黑心曝露,还是不得已地“甘心”被宰割、被敲竹杠。
当然,有人会说,进店就得“守规矩”、就得有那支付能耐。然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已经“先富起来”了,也不是只有富人才需要进店消费。(即便最穷的阶层也是需要这种场合的,更何况芸芸大众。)难道我们就只有 “着道”的份、只是被公然“欺骗”的角儿?为何起初的相关“禁止”条例要恢复、为何分明为百姓谋利的规定要撤销?
如果店家的“酒水”都是“原装正品”,顾客们可能还会勉强服服帖帖地“自愿” “入瓮”,“享受”高额的招待、服务,问题就在某些店主不止水涨船高地抬高其价格,还明目张胆地用“新瓶装旧水”、或者高度仿真的以赝品充数。一般人是糊里糊涂地吃了“黄连”还不知道苦,但总有自我权益要求到位的消费者们,不会放过弃“食品安全”问题不顾的黑店家的。在饭店发现或搜查到假酒假烟等不是没有先例的。“假国画”能够使人倾家荡产,而“假牛奶”能致婴儿于死地,那么“假酒假水”呢?酒,本可致命,更何况假酒呢?
假酒水、假烟包、假饮料……面对店家们的一切“假象”,不得不进店消费的我们还能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吗?难道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我们带点能够欣慰、心安的酒水进店,也是一种错误、一种越法之为吗?
面对“无奸不商”的店主们,惶恐的我们手足无措、束手无策,就只能“略施小计”地“ 自带酒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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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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