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包括食品在内,消费者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当年王海正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利剑纵横天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虽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进步,但并不太值得乐观。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食品通常金额都比较小,一旦我们发现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顶多退货而已;当然,我们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然而,问题是,上法庭前消费者得先鉴定这个食品有问题,要主张销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还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赔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赔偿金——尽管是十倍于购买数额。这样的买卖,如果不是为斗一口气,普通消费者是不会做的。
事实上,如果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从而遏制商家和厂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作出的这种赔偿不但能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且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严格地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也算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但是,这种“十倍的赔偿金”比较机械,它有时难以弥补消费者为诉讼所付出的损失和促进消费者积极诉讼,更难以让商家接受教训从而停止违法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可以用“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但不宜以此作为封顶金额。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其一切诉讼开支,甚至能在诉讼中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感到心痛,让其下决心来改善食品卫生。 (摘编自2009年5月27日《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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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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