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自带酒水须经饭店老板同意

2009-6-11 13:25:31 《人民日报》 曲昌荣 评论(0人参与)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老板来决定,只要饭店对消费者明示就可以了。这项新规在当地引起争议。

  据介绍,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等条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前后曾进行了3次审议,并召开听证会,代表们争论激烈。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即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 消费者又是怎么看待这样的修改?

  笔者在郑州市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很多人表示,保护经营者的权利无可厚非,消费者的权利又如何来维护呢?市民张女士说:“比如同样的一瓶酒,在饭店可能会比超市贵很多,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这巨大的差价。”

  一位酒店老板则表示:“我们提供服务、提供环境,挣的就是这个钱,酒水可以自带,饭菜是不是也要自带?”

  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满圈表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将餐饮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向消费者明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当前,河南餐饮业较发达,档次也相当丰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符合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乐怡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