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 我们期待

2009-6-17 8:29:34 《华夏酒报》 赵鑫 评论(0人参与)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优化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们民族经济的竞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现行《消法》的一些不完善之处逐渐体现出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引起很多争议。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清晰、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召回制度、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等等。

  这些法律上的缺陷制约着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没有事先保护机制、预防机制、事后救护机制,或者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就会格外谨小慎微,不敢购买商品。需求减少,又何谈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形势下,通过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来提振消费信心更是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本次修改《消法》将贯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真正平等。商家和消费者实力相差的悬殊,导致了其实质并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商家占有的信息多,财大气粗,博弈能力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其实力对比更像“蚁象之争”。为了恢复商家和消费者实质性的平等,应该在法律规则上尽量向消费者适度倾斜。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消法》修改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建立冷静期制度”(即原则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拥有后悔权,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我们就可以理解了。由于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并不能掌握商家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因而在购买之时并不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品质。 而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后悔权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冷静期制度”都有利于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况且,后悔权早就是国际惯例,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早已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很多年,比如日本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英国的自由退换货策略,瑞典的开放购买规则等。而且在中国大中型城市的部分国际连锁超市,也实行无理由退货。

  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中国商品要走出去,与国际接轨是迟早的事。商家只要严格保证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真实的广告宣传,不让消费者后悔,又何惧给消费者后悔权?一味地抵制《消法》的修改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值得赞许,我们期待着其未来的实施和执行能够切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提振消费信心,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拉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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