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不妨对“仇和”宽容些

2009-6-29 8:11:03 青年时报 杨涛 评论(0人参与)

  作为官员和公众人物,对公民和社会要更具有宽容之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和姓名的善意使用,不妨一笑了之。

  云南市场出现一个叫“仇和牌”的白酒。该酒云南市场销售负责人称,“仇和牌”白酒产自江苏,因仇和调任昆明,所以希望借仇和的名气开拓云南市场。昆明市委宣传部称,尚不知此酒。(6月28日《新京报》)

  目前,仇和本人对于此次“仇和牌”白酒的态度不得而知,但是,若干年前,仇和对于“仇和牌”白酒发表过自己的意见。2001年8月,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推出“仇和牌”白酒,随后宿迁市工商局等部门出动20多人,突击检查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查出大量“仇和”牌白酒及带有标志的包装箱等物。时任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的仇和说:“听到这件事时,感到很吃惊,我希望执法部门能依法办事,能把我和普通公民一视同仁。”

  巧的是,今天生产“仇和牌”白酒的企业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与当年的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是一家人。据他们的负责人介绍称:“当年被查封因注册商标证书没有下发便开始卖酒。2002年3月,他们注册的‘仇(chou)和牌’白酒商标证书下发后,他们就开始卖‘仇和牌’白酒。”

  但是,即使“仇和牌”白酒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仇和仍然有权利要求江苏古城酒业公司停止使用“仇和牌”商标,只不过,这次仇和主张权利不是让工商部门直接查处,而是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撤消该商标。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仇和享有对“仇和”的姓名权,并且,这种姓名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且,仇和也算是一种公众人物,如果不经过他本人同意,也容易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也许有人会误认为仇和本人在经商、卖白酒呢?

  不过,话说回来,仇和本人具有申请商标局撤消“仇和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但他也可以默许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使用该商标。我个人认为,仇和不妨对“仇和牌”宽容一些:其一,作为官员和公众人物,对公民和社会要更具有宽容之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和姓名的善意使用,不妨一笑了之;另外,仇和为自己曾经工作的地方所在企业的发展,“牺牲”点姓名权也并非不可以,或许可以得到民众更大的支持。

  当然,如果仇和准许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使用“仇和牌”注册商标,也应当要求其声明仇和本人与酒业公司无任何经济联系;而且,仇和还可以与酒业公司约定,如果酒业公司利用该商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仇和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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