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类批发证办不了,商户每个月必须向酒类监督管理局缴纳100元的罚款,如此“收租”式的罚款,引发了栾城县冶河镇的不少售酒商户的不满和质疑。(7月10日《石家庄日报》)
应当说,以罚代管现象并不鲜见,从车辆超载,安全管理到计划生育,只要违反有关规定或条例,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是“一罚了之”。于是,久治不愈的病状,“传染”到其他部门,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危害和负面影响,特别是其疑似“借法下蛋”的情形,更让我们不容忽视。
凡知机关幕后内情的人或许知道,有些单位直接将罚款数量与执法人员的利益挂钩。因为罚款能够变相谋利,造成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瞪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各种违法行为只知道查,不知道帮,只知道罚,不知道管。因为不深入实际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因为重罚轻管,而淡化了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此外,以罚代管会让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大于法”的错误理解,让他们感觉只要花钱就可摆平一切不合法的事情。于是在可观效益的指使下,为所欲为,变本加厉,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以罚代管也容易使违章单位和个人不把精力放在如何解决问题和整改措施上,而是考虑如何赚更多的钱,去填补因罚款带来的损失,达到“题外损失题内补”的目的。如此怎能不造成违法违章行为向纵深处蔓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企事业主的违法行为,我们绝不能“一罚了之”,而要立足于提醒、预防、教育和引导。首先要精心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地向被检查单位和个讲清楚,帮助他们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方案,以确保违法违章行为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和真正制止。
当然,对于屡犯不改的违章单位和个人,适当辅之以经济处罚也未尝不可,问题是不能将罚款作为主要行政手段,更不能把经济处罚当作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而应当以管为主,以罚为辅,通过管罚结合,教罚结合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再说,要彻底解决以罚代管问题,还要从立法和完善对公共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监督上入手,惟其如此才能从制度和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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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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