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

2009-7-2 8:26:25 中国宁波网 周雁 评论(0人参与)

  昨天,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满一个月。来自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数据显示,6月份该中心接到有关食品咨询投诉194起,比5月份增长了83%。这意味着,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

  在处理完毕的一些食品投诉案件中,以投诉过期食品的案件居多。工商人员表示,这类案子中消费者可以根据生产日期判断是否过期,证据十分明显。

  奉化消费者胡女士6月19日上午在当地一家超市买了同一品牌的草莓夹心与巧克力两种口味的饼干共6包,总价178.44元。回家后正打算拆封,无意中看了一眼生产日期,发现饼干已超出了保质期。胡女士向奉化锦屏工商所投诉,要求超市“一赔十”。经调解,超市最终赔了胡女士1800元。这是到目前为止所有食品投诉“一赔十”案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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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是否适用新法?

  近日,市消保委就消费者关心的保健品是否受新《食品安全法》约束进行了解答。

  市消保委查阅相关材料后认为,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的概念。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2.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

  3.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

  由此可见,保健食品适用于新《食品安全法》,而其他三类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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