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实施进出口产品补助措施 酒品不在其中

2009-7-24 15:32:55 新疆日报 兴科 评论(0人参与)

  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为促进边贸进口而推出的利用国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边贸企业的进口实施0.052元人民币/美元补助措施已全面落实,在此措施的鼓励下,预计下半年边贸进口将有大幅度增长。

  据商务厅统计,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1月至6月我区实现进出口总值56.8亿美元,同比下降36.8%,高于全国降幅13.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6.9亿美元,下降40.5%;进口9.8亿美元,下降9.8%。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口分别增长36.3%和37.2%,对中亚及俄罗斯等主要市场的进出口继续下滑。

  为阻止我区外贸进一步下滑,商务厅根据中央财政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及上半年我区边贸企业进口贸易额,确定了边贸企业每进口1美元产品,由财政补助企业0.052元人民币的鼓励措施。受此项补助的企业范围为:在我区地方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无涉嫌走私、骗税、骗汇行为,且2009年度开展边贸进口业务、有边贸进口额的边贸进口企业、进口我区以边贸方式从毗邻国家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不包含酒、化妆品、汽车、摩托车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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