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商查处“三花王”

2009-7-28 11:05:06 桂林晚报 梁剑 古月 王溪 评论(0人参与)

  没有权威部门认定,桂林一酒业公司却擅自给自产的酒封“王”,近日,工商部门查处了此行为。

  前段时间,有很多消费者发现,在上海路一商店,桂林一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老三花”米香型白酒包装盒上印有“三花之王、米香典范”广告字样,他们认为该广告不合法,便立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7月20日,市工商局象山分局根据反映,对该酒业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后,认为该酒业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最后,工商部门决定对该酒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根据《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应该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而这种产品的质量等级所依据的应该是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标注“三花之王、米香典范”这样的字眼既无科学性、客观性,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而且“三花之王、米香典范”不是一个固定的品质概念,无法据此判定该酒品质达到什么样的水平,让人认为该酒就是最好的。

  7月27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广告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即: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者将进行处罚。据介绍,实际上,该酒业公司虚假宣传已不是第一次。去年初,该公司也因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查处过,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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